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(如僵尸企业)的强制注销政策,我国近年来通过立法完善和试点实践建立了系统化机制,主要政策框架如下:
一、法律依据与核心条件
法定触发条件
根据新《公司法》第241条及国务院配套规定,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撤销后,满3年未主动申请注销的,登记机关可启动强制注销程序。
适用范围
主要针对长期未经营、无法清算且占用市场资源的僵尸企业,包括:
吊销营业执照后失联或未清算企业;
存在债务但无实际偿债能力的企业;
因违法经营被强制退出市场的企业。
二、强制注销程序流程
公告催告
登记机关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不少于60日的公告,明确拟注销企业名单及事由。
异议处理
公告期内,债权人、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,程序自动终止;
无异议的,登记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并公示。
特别标注与档案管理
完成注销后,企业信息需在公示系统标注“强制注销”,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、清算文件等纳入档案备查。
三、责任承担与风险防范
清算义务延续
即使企业被强制注销,原股东、董事等清算义务人仍需承担未履行的出资义务、债务清偿责任。
法律风险提示
未妥善处理债务或未通知债权人可能导致后续纠纷;
强制注销不豁免企业历史违法行为责任,如偷税漏税仍需追责。
四、地方实践与配套机制
试点创新
如河南南阳、安徽田家庵等地推行批量强制注销,通过部门协同核查企业社保欠费、不动产登记、涉诉情况等,提升执行效率。
名称释放规则
企业被强制注销满1年后,其名称不再受保护,允许其他主体使用,促进资源再利用。
五、政策意义与挑战
该政策旨在清理无效市场主体、优化营商环境,但需平衡效率与债权人权益保护。实践中需注意:
完善异议复核机制,防止误注销正常经营企业;
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,减少核查盲区。
企业若涉及强制注销风险,建议主动履行清算义务或通过行政复议/诉讼维护权益。